工作制度
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测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有效落实,切实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推动建议承办单位不断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测评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主体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提建议的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测评主体应当认真负责地参加测评工作,根据测评对象的报告,结合了解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测评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测评对象为承办代表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每年通过下列途径确定测评对象:

(一)从承办建议数量较多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二)从涉及建议反映较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三)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议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于每年8月上旬提出测评对象建议名单,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根据测评对象承办建议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代表名单。

第七条 测评内容为测评对象执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建议办理任务的总体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情况;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情况;规范答复方式,提高建议答复质量情况;抓好建议落实,实施跟踪办理,解决实际问题情况。

第八条 测评采取电子表决和填写测评票相结合的方式,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九条 测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测评对象认真起草建议办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语言精炼。

(二)测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

(三)测评主体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现场组织统计测评结果,并现场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

第十条 测评结果会后向区政府及测评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