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0年12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0年8月28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4年10月29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有关议题,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主任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会议需要的文件、材料,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室准备,协调落实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请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全年工作要点草案和议题安排意见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

(二)讨论决定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讨论决定将有关议案、质询案、撤职案,有关报告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决定质询案的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

(七)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组织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

(八)听取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

(九)听取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各委、室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

(十)听取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各委、室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各委、室构工作,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指导和协调日常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区人大代表资格的有关事项;

(十三)讨论委员、代表及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确定是否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四)研究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代表选举工作建议方案;

(十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是否准许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问题,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许可;

(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发言要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按职能分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室负责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并将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