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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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处理办法
(2000年5月23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2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热情接待、及时办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信访工作的常设机构。 信访办公室由一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负责主管,对本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其他副主任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参加区委的信访工作联席会,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处理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和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办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五)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联系区政府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信访事项。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接待办法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负责来信来访,受理的范围是: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二)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

(三)对区内行政、事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处理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负责信访接待、登记、呈报、处理、转办、交办、催办、汇总、统计分析和存档。

第四章 处理原则

第十条 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时,要认真阅读信访材料,耐心听取陈述,经过询问和初步核实,区别情况按下列处理原则处理:

(一)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60日内办理完毕;涉及本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10日内将信件转交相关部门。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在接信后, 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能超过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凡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给有关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凡是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三)经了解情况确认提出的问题不能成立或不存在实质性问题,应依法说明情况,劝其息访;

(四)涉及执法机关未办结案件实体处理的信访件,一般不予受理。信访人坚持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受理,并同意转执法机关的,可以转原办案机关处理;

(五)对经过转办的信访件,承办机关不能及时办理,经区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信访办公室向承办机关发出催办函,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到承办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报告后,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复查处理,承办机关应在60日内复查处理完毕;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者直接督促、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机关、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扣押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资料;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办案责任人责任,而且该案确实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访办公室填写《申诉控告案件呈报表》呈主管主任签批,连同有关材料移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办理。办理完毕,把办理结果连同有关材料交还信访办公室存档。

涉及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转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办理;对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每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每半年和年终应进行汇总、研究和分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综合情况汇报,每年初向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通报人大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章 重点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交办理的重要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的陈述。有必要调取有关案件材料或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同意后实施。调取案卷应办理调卷手续。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常委会分管主任决定,召集有关代表共同研究,并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形成集体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函告办案机关。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对承办的信访案件,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或听取汇报的,应准备书面材料,包括案件情况,处理过程,争议焦点,承办部门的意见及依据等。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机关案件情况汇报,应于5日前通知该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下列信访案件的处理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或听取汇报:

(一)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经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催办、协调仍不纠正和处理的;

(二)案件处理严重超过时限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催办、协调仍久拖不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严重违法的;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

(五)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提出纠正或复核意见的;

(六)其它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或听取情况汇报的。

第十九条 下列信访案件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或听取汇报: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执法机关纠正或限期办理,执法机关久拖不办也不报告原因的;

(二)涉及执法机关可能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该机关不认真查处或受职权所限无法处理,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责成有关机关查处或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的;

(三)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件,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相应决定或需要对所任命人员免除职务或者撤销职务的;

(四)其它依法需要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要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一)责成主管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二)责成主管机关重新复议或复核;

(三)责成检察院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四)决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并报告结果;

(五)需要作出的其它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采取决定、意见、纪要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书面送达有关机关。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处理来信来访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和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有违犯《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365betvip信访接待处理办法》(大中人大发【2000】7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中未明确事项,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